电影学院需外出考察的实践课程,包括专业考察、专业写生、专业采风、毕业考察等。此类课程是电影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课程的教学目的明确,实践性强,注重通过针对性的调研实践来综合提高学生的观察能力、实践能力。为保障电影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外出考察、写生课程顺利进行,根据教务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外出考察审批流程
第一条 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内,由任课教师上报本学期的外出考察申请表格,包括时间、路线、行程安排、考察的考核形式等内容。提交教科研办公室,汇总后上交教学副院长审批。
第二条 审批通过后,请任课教师准备相关资料,包括外出考察表,安全协议和公寓假请假单(后两项在辅导员处办理)。如需请公共课假请附上详细的资料,需由学生的学号、姓名、课程名称和任课教师姓名等信息。外出考察表,请任课教师报系主任和院长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购买机票或火车票外出考察。
第三条 专业考察如需旅行社及用车单位的应与单位拟定正规合同(购买人身财产安全保险),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第四条 电影学院审批通过后,请将外出考察的材料上交:外出考察表、外出学生公共课请假申请、安全协议、旅行社合同(有需上交),需复印两份。原件交教务处;复印件,一份留给电影学院存档,一份交公共课教学部。
第五条 为保障专业实践课程的教学质量,实践课程结束后,学生必须按照实践课程的教学大纲和任课教师的要求认真完成,并由任课教师给予评判。并在专业实践课程的教学资料中完成外出总结、安全情况、学生考勤等相关内容,学期结束前交由系主任检查、签字。
第二章 外出考察相关原则
第六条 外出考察的地点选择应由指导教师根据各年级外出教学的相关要求,在经费许可并兼顾学生的经济承受能力的范围内进行选择,教学选点原则上选取符合外出考察的地区。选点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外出考察地点的应提前上交报告由电影学院党政联席会进行审批。
第七条 为确保实践教学的教学质量,教学班级学生无特殊情况,须全部参加外出考察。因特殊原因,如家庭经济困难,疾病等,必须出具相关证明,否则按未修本门课程处理。如确有不适宜外出情况,需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即:学生个人提出申请,经辅导员、任课教师确认、学院审批)后,由任课教师联系学生家长确认情况属实后方可不参加外出考察,任课教师应对不参加外出考察学生安排学习内容。
第八条 外出考察期间,带队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教导学生外出应主动和当地群众搞好关系,尊重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严格遵守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规章制度。带领学生外出的指导教师应全权代表学院对学生的学习、思想、生活全面负责,教师对学生既要关心照顾,又要严格要求,要加强管理,在整个外出教学中教师应自始至终和学生在一起,按课程大纲的规定完成考察任务。
第九条 学生在外出教学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大学生守则”,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一切政策和法规。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讲文明、讲礼貌、爱护公共财物。不准酗酒闹事、不准吵架、打架、损坏文物及公共设施;不允许出现有损大学生身份和学校声誉的任何言行。
第三章 外出考察经费管理规定
电影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外出考察、写生课程,对教师的差旅补助按如下办法执行:
1、一个课程周期内,教师外出补助上限为:2000元/人,考察课根据路程和考察地方可酌情调高至上限:3000元/人
2、每位教师带领学生人数不得低于12人;
3、补助以报销交通、食宿费用形式发放,教师须提供外出课程期间的车票、食宿发票等正式原始凭证,并由系主任签字确认。如所去地区偏僻,无法提供食宿发票的,则按照50元/人•天,以领款单的形式发放补助,总数额不得超过上限;
本规定自即日起实行,山东艺术学院电影学院拥有修改、解释本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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