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的贯彻学校“十三五”发展规划要求,加强本院师资力量建设,支持骨干教师培养,鼓励教师提升本学科业务水平,规范教学相关差旅管理,特制定此暂行办法。
1、本办法适用于电影学院在职教师外出参加学科相关研讨、观摩、短期培训、专业相关参赛、颁奖情况。
2、本办法范围内的外出活动经费,由当年学院经费支出,按每位在职教师2000元/年划归各系使用(学院领导及行政工作人员不计入)。各系主任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年度重要工作任务,负责统筹分配本系经费去向,行政办公室负责统计及办理审批、报销手续。
3、教师外出前须填写《山东艺术学院差旅审批表》,由系主任签字确认,院长签字同意,行政办公室报校领导批准。报销前需提交邀请函、获奖证书或结业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即可),行政办公室存档备查。教师返回后应在所在系或者学院范围内组织分享会。
4、经费报销执行《山东艺术学院差旅费报销暂行办法》。
5、本项经费每年报销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超过期限未报的计入下一年经费。本经费不累积、不预支。
6、学院委派调研、会议不在此费用之列。
7、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行。
2019年9月16日